政府采購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極強的工作,具有包羅萬象的特點,這也決定了它是一項常做常新的業務,尤其是招標現場一些細節的控制,則直接決定了標的的走向和公平公正的體現。因此,加強政府采購尤其是招標工作細節的管理和控制,對于政府采購質量的提高,標書的制作,評標細則的制定,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。
一、正、副本標注與數量問題。政府采購文件是帶有法律性質的文書,對相關細節的控制一定要嚴謹,因為標書是供應商、采購人和評委評標的依據,也是處理一些紛爭的直接線索,不管表述完整與否,招標文件將成為大家共同遵守的文本。正、副本是對供應商投標文件的規定,標書里面一般要規定投標人提供正、副本的數量,以及在標書封面上注明“正、副本”字樣。對于正、副本數量不符合要求,或者沒有注明字樣的,一般情況就會含糊處理,這樣一來很不利于評委的工作,而且還會留下一些后遺癥,如沒有注明正、副本,那么就說明投標文件沒有區別,而真正出現兩本標書有區別時,就很難確定以誰為主,導致評標的混亂。數量不符合要求時,評委就不能同一時間審閱到供應商的投標文件,因此從評委操作便利,政府采購嚴謹性等方面考慮,要強行規定:“字樣與數量”不符合要求的,一律按照無效標處理。因為政府采購是一項多方聯動的過程,要求采購當事人的密切配合,投標人假如連招標文件明確規定的細節都難以遵守,很難給人順利履約的可信度保證。
二、授權蓋章簽字問題。在評標過程中有時也能發現出現一些奇怪的現象,有的投標文件上有法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,法人的簽字與公章是齊全的,被授權人的名字也是簽字打印的,但是問題就是出現在被委托人方面,有的是被委托人沒有簽字,有的卻是被委托人的簽字與法人代表授權的委托人不一致。對于這兩種情況,我們可以這樣理解,前者說明被委托人沒有理會法人的授權,法人似乎是一廂情愿;后者被授權人非其人,法人的授權被不相干的人所踐踏。假如招標文件上對于可能出現這樣的局面沒有意識到,評委可能對投標人進行適當的處理,但是總顯得有點牽強,可能還要引發一些意想不到的事件,因此針對標書上出現的這方面的漏洞,那么在以后的標書制作過程中就要進行重點防范,最好的做法是把這兩種情況定為無效標,文字上的表明,一則是便于評委直接得出結論,減少不必要的麻煩,二則也是明示所有的投標供應商,在投標細節上投入關注力度,細節決定成敗。
三、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問題。根據《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》規定,對于中小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加分。在實際采購活動中,需要重點注意的一是采購項目是否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,未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,在評標時應當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,增加其價格得分的一定比例作為其價格分。二是在采購活動中,采購人應當按照采購需求管理,落實預留采購份額、價格評審優惠、優先采購等措施,提高中小企業預留份額,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,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,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,支持中小企業發展。
四、資質原件的攜帶問題。由于采購人擔心投標人的資格問題而在標書中要求,各投標人在開標現場必須攜帶資質原件的問題,對于這種其實一直存在爭議,操作過程中確實也存在問題,往往導致開標被中止,因為現場參與投標的供應商全部或大部分沒有攜帶資格原件時,那么開標活動就必須要停止,帶來的后果就是采購人的需求不能及時得到滿足,采購機構更是浪費了寶貴的人力和物力,還要為下次的開標繼續投入精力,甚至增加政府采購的難度,容易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。那么針對開標不成功的案例,我們應該思考的內容就多了,關鍵是攜帶原件能達到什么樣的效果——防止作假,確保履行質量,保持公平競爭,那么除了攜帶原件外,是否還有更好的方式,實踐證明資格后審是有效途徑之一,而資格預審的操作由于時間上的限制以及采購中心獨自操作,缺乏監督與權威,采納起來有一定缺陷,而且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,從各類政府采購方式的操作程序上看,對于攜帶資質原件的問題,最好的方式還是視具體情況而定。對于一些行業等級資質,攜帶原件是必須的,那么我們的標書制作人員在項目方案起草時,要有主導精神,與采購人進行充分的溝通,盡量避免因為資質原件的問題搞人為的重復招標,影響政府采購的效率與形象。